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排污口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毒鱼、炸鱼等方法进行捕捞的,由渔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事围湖造田、围库筑坝等破坏水体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