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执法协作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农业、公安等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和联合执法。

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水上执法队伍建设,做好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