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供水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发生突发性事件,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立即报告供水单位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相应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