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或者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二)利用管道输送污水、燃气、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