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