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三十一条有效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禁抚育、轮封轮牧、移民搬迁等措施,实施高原山地以及农田风沙地带、河岸地带、生态防护带等重点治理工程,提升水土保持功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