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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

第三十条

有效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荒漠化土地封禁保护、植被保护与恢复等措施,加强荒漠生态保护与荒漠化土地综合治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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