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八十九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5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