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八十三条有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5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