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第六十一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