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六十条有效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