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七条有效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