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或者向提质询案的代表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提出书面答复。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