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本省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本省预算草案的报告、本省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分别进行审查。
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分别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本省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本省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