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本省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本省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分别向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汇报,由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印送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