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机关、组织的答复不满意的,应当说明具体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次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