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介绍有关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及时予以答复。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有关机关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予以公开。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