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二)决定会议日程;
(三)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决定候选人提名的截止日期,以及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六)提出需要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七)决定质询案答复的方式、场合;
(八)决定罢免案的处理;
(九)其他需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主持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并按照规定组织宪法宣誓。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就某些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讨论、审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