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照"县镇自筹、上级补助、多元筹措"的原则进行筹集。

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保护需要提出财政预算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