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

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的责任主体。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相关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开发区(港务区、园区等)管理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履行农村公路保护相关职责、居民委员会承担农村公路保护相关工作的,适用本条例关于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规定。

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