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农村公路存在安全隐患,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养护巡查和质量自查制度。发现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公路损毁、交通安全设施缺失等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置、修复。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