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村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