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第三章 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第十七条有效因工程建设将农村公路作为主要运输通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签订公路保护协议。造成农村公路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