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