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取水,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