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下列区域不得新建取水井:(一)徐州市市区三环路内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的区域;(二)地下水超采、地面出现沉降的区域;(三)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区域;(四)地下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生活用水标准的区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取水的区域。前款规定区域内的原有取水井,应当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或者封闭。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