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取水井开凿竣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后,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水单位和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