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卫责任第七条有效本省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在确定的责任区内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