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沿街和公共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要求履行相应责任,不得违反市容环卫、道路通行等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环卫责任等管理要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