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120”呼救专线电话,配备呼救受理、调派处置、组织指挥等不同层级类别的指挥调度人员;
(二)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受呼救;
(三)及时发出调度指令,并协调处理院前医疗急救任务中遇到的问题;
(四)负责对急救呼救受理信息进行登记、汇总、统计、保存和报告,并接受查询申请;
(五)组织培训和考核指挥调度人员、急救人员,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科研和宣传教育;
(六)对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进行管理,保障指挥调度通信系统和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正常运作;
(七)负责监管和调配“120”急救车辆;
(八)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社会活动的急救医疗保障及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