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第八条有效本市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包括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工作。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负责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工作,并接受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和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