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第五十二条有效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不履行社会急救医疗保障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