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