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第三十条有效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急救医疗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对被举报、投诉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属于实名举报或者投诉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