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退回的基金退回原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