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五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