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配合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