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医保协议提供医药服务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结算并拨付应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或者违法实施管理的行为,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