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第四十条有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以及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