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的参保筹资、待遇支付、基金运行、医药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