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第一节 基本医疗保险第十二条有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代收代缴。被认定为资助参保救助对象、残疾人的学生,可以选择参加认定地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