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划,组织编制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实施规划,统筹大运河文化资源、旅游资源,集中展现大运河承载的历史文化和价值理念。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