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等部门,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划,组织编制大运河文化带空间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大运河沿线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