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等部门,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划,组织编制大运河文化带空间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大运河沿线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