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终身学习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终身学习促进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绿化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终身学习促进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和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终身学习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