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终身学习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终身学习促进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终身学习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终身学习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