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并根据学习需求,扩大办学规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

镇(街道)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教育办学点,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老年大学。

老年大学建设指导意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