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终身学习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并将终身学习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