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以下义务:

(一)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二)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三)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四)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