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时,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行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予以查封。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