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电梯检验检测第三十四条有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销售等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